专家谈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时间:2024-03-08 08:45:12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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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要聚焦有望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数字产业,如传感器、网络通信、集成电路、关键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完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破解创新成果转化瓶颈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2012年以来,中国数字经济增速已连续11年显著高于GDP增速,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二。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但仍面临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保障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可以从数字技术创新引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建设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三个方面发力。数字技术创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数据资源是赋能数字经济增长的基础要素,公平竞争是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保障。这三个方面的推进成效,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以规则创新来发挥法治保障与制度供给作用。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技术创新的支撑作用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同推进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以及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的协同推进,实现产业数字化发展、数字产业化发展。知识产权能够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机制,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我们要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技术创新的支撑作用。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及时回应新需求新问题。算法在数字技术中发挥关键作用。我国已出台一系列针对数字技术尤其是推荐算法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算法技术的发展,算法的不合理应用,一些新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例如,算法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与模式、数据爬取与利用中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算法推荐过程中的版权过滤义务问题;算法应用于商业模式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侵权治理问题等。因此,我们要进一步促进保护创新的包容性制度设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创新活力。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为数字技术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数字鸿沟、压缩隐私空间等伦理问题。知识产权保护要以制度形式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数字技术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推动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落实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安排和激励政策,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聚焦有望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数字产业,如传感器、网络通信、集成电路、关键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完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破解创新成果转化瓶颈。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数据的保障作用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一方面,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数据只有流动起来,才会产生更多的可能性、更大的生产力。因此,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了保障数据安全、健康、有序的生产与流通,充分释放、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从而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我们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我国的数据要素市场体量庞大,但高质量的数据要素,还需要通过标注、清洗、脱敏、脱密、聚合、分析、训练、加工等创造性劳动来供给。知识产权制度以其在无形财产保护方面的制度成本优势、期限优势、共享复用优势等,可以为数据提供确权路径与权益保障。虽然我国已有8个试点地方上线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但仍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来完成规范供给。第一,从民法典首次将数据纳入保护范围,到相继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再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对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作出重要部署,一系列政策举措和制度安排,构筑起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的知识产权客体属性,设立数据知识产权的专门权利类型。第二,统一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概念与范围。截至2023年11月,我国第一批试点的8个地方,已有6个地方先后出台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相关地方性立法,累计颁发登记证书超过2000份,各试点地方的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已超过11亿元。不过,各试点地方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表述为“数据”“数据集”“数据集合”“算法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概念与范围有待有关部门专门立法予以统一明确,避免造成登记证书在使用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第三,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效力需要明晰。登记效力是数据知识产权的核心,决定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实践效果。登记效力在法律中具有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目前,数据的知识产权登记效力因缺少明确规定,仅处于登记凭证的状态,其效力需要立法进行细化界定。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助力作用

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合力营造开放、包容、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将“坚持公平竞争、安全有序”作为基本原则。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然要走健康、安全、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需要法治护航,要完善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和技术规范,构建适应和支撑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具有超大规模市场、海量数据资源、丰富应用场景等多重优势,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广阔空间。但随着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催生了不少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不仅要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还要兼顾安全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协调。此外,数字经济的参与主体多元,包括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实现多元化治理。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创新为引领,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等,也与创新密不可分。不断优化调整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激励与引领方向,才能助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作用。第一,知识产权中的引导制度、激励制度、转化制度,应以公平竞争制度为基础,鼓励不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的数字技术及商业模式加快发展。第二,知识产权在赋权时,应当对创新进行伦理化审查,防止资本以技术创新为掩护,在知识产权的赋权下无序扩张。还应预防和制止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公平竞争作为赋权、保护的前提,建立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第三,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应本着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司法理念,积极培育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发挥法律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作用。(蔡琳 单位:西北工业大学)

编辑:郭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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